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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甲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检察院
陈某甲

公诉机关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甲,男,司机。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7月26日被阳新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14年1月27日被阳新县公安局解除监视居住。2014年5月14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当日由阳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4年5月26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检察院以阳检刑诉(2014)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甲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4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阳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柯丽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疲劳驾驶机动车辆未充分注意安全,造成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且已与被害人的亲属就民事赔偿相关事宜达成和解,并取得谅解,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一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疲劳驾驶机动车辆未充分注意安全,造成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且已与被害人的亲属就民事赔偿相关事宜达成和解,并取得谅解,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一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审判长:赵宇
审判员:石良
审判员:何秀开

书记员:尹合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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