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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检察院交通肇事罪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检察院

公诉机关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蔺某,农民。因本案于2015年9月25日被迁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9日被迁西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10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检察院以迁西县院公诉刑诉(2015)1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蔺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迁西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连功、被告人蔺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7月24日7时许,被告人蔺某无证驾驶无牌号二轮摩托车载妻子王瑞莲由东向西行驶至迁西县洒河桥镇农村信用社门前路段向南左转弯驶出道路时,与赵明利驾驶冀B×××××三轮汽车由西向东行驶相刮撞,造成蔺某、王瑞莲受伤,王瑞莲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双方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认定,被告人蔺某承担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赵明利承担本起事故的次要责任。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之行为已经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取得谅解,可以从轻处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惩处。
上述事实,被告人蔺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赵明利等人的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事故现场图;物证检验意见书、尸体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赔偿协议、谅解书及被告人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蔺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发生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取得充分谅解,可以从宽处罚。为维护交通安全秩序,保护公民人身权利不受侵犯,打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一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蔺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蔺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发生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取得充分谅解,可以从宽处罚。为维护交通安全秩序,保护公民人身权利不受侵犯,打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一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蔺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审判长:杨有保

书记员:赵海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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