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甲,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农民,住唐山市。2012年11月22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迁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3年1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迁西县人民检察院以迁检刑诉(201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甲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1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迁西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才秀娥、被告人王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驾驶车辆发生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迁西县人民检察院指控成立。被告人王某甲案发后,主动报案,保护现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对被害人家属予以适当赔偿,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从轻处罚。为保护公民人身权利不受侵犯,维护交通安全秩序,打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 张学东
书记员: 闻冬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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