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张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检察院
张某某
李宗满(河北李宗满律师事务所)

公诉机关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捕前住迁西县。2012年11月22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迁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日经迁西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迁西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迁西县看守所。
辩护人李宗满,男,河北李宗满律师事务所律师。
迁西县人民检察院以迁检刑诉(2013)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2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迁西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才秀娥、被告人张某某、辩护人李宗满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驾驶车辆发生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并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迁西县人民检察院指控成立。被告人张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并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刑事和解,取得谅解,可以从宽处罚。辩护人关于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为保护公民人身权利不受侵犯,维护交通安全秩序,打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一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驾驶车辆发生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并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迁西县人民检察院指控成立。被告人张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并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刑事和解,取得谅解,可以从宽处罚。辩护人关于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为保护公民人身权利不受侵犯,维护交通安全秩序,打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一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审判长:杨有保
审判员:赵胜民
审判员:张瑞军

书记员:赵海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