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赵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检察院
赵某

公诉机关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某,无业。2013年12月28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1月8日经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唐山市曹妃甸区看守所。
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检察院以唐曹检刑诉(2014)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1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2月27日13时许,被告人赵某驾驶黑C×××××号重型自卸货车由西向东行驶至曹妃甸区迁曹线北外环新汽车站口西约500米处时,与一辆由东向西逆向行驶不知牌照号码重型自卸货车相刮(相刮后该不知牌照号码货车逃逸),同时黑C×××××号重型自卸货车与由西向东行驶的被害人孙某乙骑行的自行车相撞,造成被害人孙某乙当场死亡、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赵某驾驶黑C×××××号重型自卸货车逃逸,被民警在唐山市滦县东海特钢厂卸料场抓获。经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交通警察支队一大队认定,被告人赵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赵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且交通肇事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赵某对公诉机关起诉书中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均无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赵某犯交通肇事罪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赵某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全部经济损失,亦能当庭认罪,可以从轻处罚,并依法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赵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赵某犯交通肇事罪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赵某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全部经济损失,亦能当庭认罪,可以从轻处罚,并依法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赵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审判长:王錾淞
审判员:瞿金格
审判员:张路晗

书记员:杨海芳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