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州市人民检察院
贾某
公诉机关深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贾某,农民。2014年9月28日因涉嫌交通肇事被深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州市看守所。
深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深检刑诉(2014)1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贾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寒冰、满毅兵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贾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深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9月20日19时许,被告人贾某无证驾驶超载的无牌照四轮农用拖拉机由西向东行驶至307国道深州境内199公里+215米处时,因逆向行驶与由东向西行驶的田某乙驾驶的二轮摩托车相撞,致田某乙当场死亡。贾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就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证据,认为被告人贾某之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贾某对深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刑罚。深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在庭审中自愿认罪,被害方的经济损失得到赔偿,取得被害方的谅解,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所述,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贾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拘役五个月。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28日起至2015年2月2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刑罚。深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在庭审中自愿认罪,被害方的经济损失得到赔偿,取得被害方的谅解,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所述,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贾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拘役五个月。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28日起至2015年2月27日止)。
审判长:袁英飒
审判员:刘艳敏
审判员:冯占队
书记员:魏孟迪第2页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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