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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安某,安某,2012年4月19日涉嫌交通肇事被阜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2年4月25日被阜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阜城县人民检察院以阜检刑诉(2013)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安某犯交通肇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阜城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安卫栋、李全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安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2年4月4日8时25分左右,被告人安某驾驶车牌号为冀t×××××、冀t×××××挂重型半挂车,沿951县道由东向西行驶至阜城县代宫村北处时,将路边的一粮食输送机挂倒,该输送机在倒地时将一旁的代瑞凤砸伤,后代瑞凤送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在此次事故中,经阜城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阜公交认字(2012)第154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安某负主要责任。案发后经交警大队调解,被告人安某与被害人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已履行完毕。
上述事实,被告人安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由被告人安某的供述;证人桑某甲、桑某乙、王某、付某的证言;两次阜城县交警大队证明;被告人安某户籍证明等,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安某违反交通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安某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安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张兴展

书记员: 周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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