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耿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深州市人民检察院
耿某

公诉机关深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耿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河北省深州市人,初中文化。2013年10月11日因涉嫌交通肇事被深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州市看守所。
深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深检刑诉(2013)第1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耿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寒冰、宋电庄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耿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深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9月24日18时许,被告人耿某无证驾驶无照二轮车摩托车沿深阳路由南向北行驶,驶至1公里+54米处时,因采取措施不当,与同向行驶于某驾驶的三轮电动车相撞,致三轮车驾驶人于某及乘车人张某受伤,于某经抢救无效死亡。被告人耿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就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证据,认为被告人耿某之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耿某对深州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耿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刑罚。深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在庭审中自愿认罪,积极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取得被害方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所述,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耿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0月11日起至2014年4月10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耿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刑罚。深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在庭审中自愿认罪,积极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取得被害方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所述,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耿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0月11日起至2014年4月10日止)。

审判长:袁英飒
审判员:刘艳敏
审判员:冯占队

书记员:杨志英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