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陈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检察院
陈某某

公诉机关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3031XXXXXXXXXX,汉族,小学文化,住河北省阜城县XX镇,2011年11月8日涉嫌交通肇事被阜城县公安局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12年11月10日被阜城县公安局公安局决定监视居住,2013年4月13日被阜城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阜城县人民检察院以阜检刑诉(2013)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阜城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安卫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交通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某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交通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某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审判长:张兴展

书记员:周尊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