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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检察院
伊某

公诉机关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伊某。2013年10月17日涉嫌交通肇事罪被阜城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阜城县人民检察院以阜检刑诉(2013)1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伊某犯交通肇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阜城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安卫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伊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伊某违反交通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伊某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伊某赔偿了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且得到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伊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伊某违反交通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伊某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伊某赔偿了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且得到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伊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审判长:张兴展

书记员:周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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