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检察院
王某
公诉机关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2015年5月28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阜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4日被阜城县公安局决定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6月15日被阜城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检察院以阜检刑诉(2015)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甲涉嫌犯交通肇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阜城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安卫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危害了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甲能够自愿认罪,且赔偿了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确有悔罪表现,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危害了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甲能够自愿认罪,且赔偿了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确有悔罪表现,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审判长:卢道明
书记员:孙晓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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