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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洪湖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货运司机。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1月28日被洪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8日被洪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9月14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洪湖市人民检察院以鄂洪检刑诉[2017]1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交通肇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9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洪湖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犯交通肇事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交通肇事后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并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应认定为自动投案。本案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未抢救伤者即离开现场向公安机关投案的行为不能认定为自动投案,但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系坦白,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对被害人的近亲属进行了赔偿并取得被害人的近亲属的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系过失犯罪,有悔罪表现,在社区服刑对社会无危害性,适宜社区矫正,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何腾英

书记员:雷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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