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随县人民检察院
程某
童开智(湖北荆楚律师事务所)
公诉机关湖北省随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程某,武汉楚风建设有限公司随州项目部工人。因本案,于2014年12月6日被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9日被随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并释放。
辩护人童开智,湖北荆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湖北省随县人民检察院以随县检刑诉(2015)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程某犯交通肇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随县人民检察院指派公诉人李雄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程某及其辩护人童开智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机动车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遇情况采取措施不力,造成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侵犯了交通运输的正常秩序和安全,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程某在案发后报警,并留在现场等候公安机关处理,依法应认定为自首,具备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的量刑情节;被告人程某所在公司能够与被害人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被害人亲属对被告人程某的谅解,又使被告人程某具备了酌情从轻处罚的量刑情节。同时根据社区矫正单位对被告人程某作出的审前社会调查意见,对被告人程某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决定对被告人程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程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机动车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遇情况采取措施不力,造成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侵犯了交通运输的正常秩序和安全,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程某在案发后报警,并留在现场等候公安机关处理,依法应认定为自首,具备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的量刑情节;被告人程某所在公司能够与被害人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被害人亲属对被告人程某的谅解,又使被告人程某具备了酌情从轻处罚的量刑情节。同时根据社区矫正单位对被告人程某作出的审前社会调查意见,对被告人程某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决定对被告人程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程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审判长:冯军
审判员:王志强
审判员:周露露
书记员:吴善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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