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随县人民检察院
熊某
公诉机关湖北省随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熊某,司机。因本案,于2014年7月22日被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次日被随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并释放。
湖北省随县人民检察院以随县检刑诉(2014)1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熊某犯交通肇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随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秦旸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熊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未按操作规范安全文明驾驶,车速过快,遇行人横过道路时避让措施不力,未确保安全,造成了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侵犯了交通运输安全和公民的人身权利,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熊某在案发后能如实供述罪行,具备可以从轻处罚之量刑情节;被告人熊某能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又具备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之量刑情节。结合社区矫正单位对被告人熊某作出的审前社会调查结论,对被告人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故可在对被告人熊某从轻判处有期徒刑刑罚的同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和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熊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未按操作规范安全文明驾驶,车速过快,遇行人横过道路时避让措施不力,未确保安全,造成了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侵犯了交通运输安全和公民的人身权利,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熊某在案发后能如实供述罪行,具备可以从轻处罚之量刑情节;被告人熊某能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又具备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之量刑情节。结合社区矫正单位对被告人熊某作出的审前社会调查结论,对被告人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故可在对被告人熊某从轻判处有期徒刑刑罚的同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和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熊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审判长:孙天耀
审判员:王志强
审判员:周露露
书记员:张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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