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检察院
白术才
公诉机关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白术才,男,1963年11月2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农民,现住大庆市大同区。
2016年5月21日因涉嫌交通肇事被大庆市公安局大同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6月17日被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交通肇事罪批准逮捕,当日由大庆市公安局大同分局执行。
2016年6月23日被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2016年7月19日被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大庆市公安局大同分局执行。
现在居住地。
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检察院以庆同检诉刑诉(2016)1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白术才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7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于2016年7月19日立案。
本院审查后,认为符合法定开庭条件,决定开庭审判。
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周群、马宁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白术才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5月20日20时许,被告人白术才无证驾驶未注册道依茨拖拉机车,由南向北行驶至大庆市大同区林源镇长林村九村路口附近时,与宋某某1驾驶的钱江两轮摩托车相撞,宋某某1当场死亡。
事故发生后白术才报警,并在现场等待。
宋某某1系生前交通事故致多脏器复合性损伤死亡。
白术才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宋某某1承担此起事故的次要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白术才对被害人家属进行了赔偿。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白术才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且具有自首情节。
被告人白术才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并不作辩解。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起诉指控被告人白术才的犯罪成立。
被告人白术才无证驾驶未注册机动车载物超宽,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惩处。
公诉机关起诉指控适用法律的意见正确,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
被告人白术才在案发后主动拨打报警电话,并在现场等待,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所犯罪行,接受审判,系自首;案发后白术才能够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量刑时应予以予从轻处罚。
为保障交通运输安全,打击此种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判决如下:
被告人白术才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起诉指控被告人白术才的犯罪成立。
被告人白术才无证驾驶未注册机动车载物超宽,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惩处。
公诉机关起诉指控适用法律的意见正确,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
被告人白术才在案发后主动拨打报警电话,并在现场等待,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所犯罪行,接受审判,系自首;案发后白术才能够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量刑时应予以予从轻处罚。
为保障交通运输安全,打击此种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判决如下:
被告人白术才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审判长:孙浩
审判员:姜红伟
审判员:黄杰
书记员:李孟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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