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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术旺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检察院
高XX

公诉机关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高XX,男,1966年3月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2015年3月2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大庆市公安局大同分局取保候审,2016年1月19日被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交通肇事取保候审。2016年3月9日被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大庆市公安局大同分局执行。现在居住地。
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检察院以庆同检诉刑诉(2016)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XX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3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6年3月8日立案。
本院审查后,认为符合法定开庭条件,决定开庭审判。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蕊、代理检察员苘志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3月27日16时许,被告人高XX酒后驾驶路虎吉普车,在大同区高台子镇镇政府西侧路口倒车时,将行人张XX撞倒后驾车离开。公安机关工作人员接警后到达现场,经目击者指认将驾车出现在肇事现场的高XX抓获。被害人张XX所受损伤为重伤二级,高XX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高XX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
被告人高XX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并不作辩解。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起诉指控被告人高XX的犯罪成立。被告人高XX酒后驾驶机动车,未确保安全行驶,造成一人重伤的严重后果,且负此起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起诉指控适用法律的意见正确,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被告人高XX认罪态度较好,案发后能够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量刑时应予以予从轻处罚。为保障交通运输安全,打击此种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判决如下:
被告人高XX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起诉指控被告人高XX的犯罪成立。被告人高XX酒后驾驶机动车,未确保安全行驶,造成一人重伤的严重后果,且负此起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起诉指控适用法律的意见正确,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被告人高XX认罪态度较好,案发后能够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量刑时应予以予从轻处罚。为保障交通运输安全,打击此种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判决如下:

被告人高XX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审判长:孙浩
审判员:张叙原
审判员:林伟刚

书记员:李孟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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