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丁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蕲春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丁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2月12日,被蕲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2月25日经蕲春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蕲春县公安局执行。现羁押于蕲春县看守所。
辩护人万隆,湖北亨迪律师事务所律师。

蕲春县人民检察院以蕲检刑诉(2016)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丁某犯交通肇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6年4月18日审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了本案,蕲春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丁某及其辩护人万隆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6年2月5日,被告人丁某持证驾驶粤B×××××号小轿车,沿黄标线从本县漕河镇往横车镇方向行驶。18时40分许,该车行驶至横车镇驸马坳村一组路段时,与前方行人张远容发生碰撞,致张远容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于2016年2月8日死亡,导致一人死亡,一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丁某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丁某在现场等待交警部门处理。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民事赔偿部分被告人与被害人亲属达成调解协议,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
本院依法委托蕲春县综治委社区矫正办公室对被告人丁某进行了社会调查,社区矫正机构经调查,建议对被告人丁某适用非监禁刑。
上述事实,被告人丁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的供述;证人翁某、刘某的证言;法医学鉴定及痕迹鉴定意见;事故责任认定书;案发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户籍信息、到案经过等书证;调解书、谅解书、社会调查表、评估意见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一车受损的后果,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丁某在案发后现场等待公安部门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丁某在本案审理中赔偿了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蕲春县社区矫正机构经调查建议对被告人丁某适用非监禁刑,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不会对所在社区造成不良影响,可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丁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游国蔷 审 判 员  程明先 人民陪审员  胡全友

书记员:李燕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