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州市人民检察院
田某
公诉机关晋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田某,群众,河北省深泽县人,住河北省深泽县。2004年2月25日因犯抢劫罪被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2007年8月26日因减刑被释放;2009年10月23日因犯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被深泽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2013年1月16日刑满释放。2014年9月18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晋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晋州市看守所。
晋州市人民检察院以冀晋检刑诉(2014)1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晋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文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田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违反交通运输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后驾车逃逸,致一人重伤经医治无效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田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田某虽有犯罪前科,但被告人及其家属积极与被害方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被害方谅解,被害方亦请求法院对田某判处缓刑。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第七十六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田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北省石家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违反交通运输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后驾车逃逸,致一人重伤经医治无效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田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田某虽有犯罪前科,但被告人及其家属积极与被害方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被害方谅解,被害方亦请求法院对田某判处缓刑。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第七十六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田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审判长:李双利
审判员:刘造田
审判员:崔晔静
书记员:李晓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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