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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罪犯张伟东,务农。

2015年8月11日本院作出了(2015)鄂襄城刑初字第00123号刑事判决书,以交通肇事罪判处罪犯张伟东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宣告缓刑二年。原判已发生法律效力并交付执行。河南省孟州市司法局于2016年1月4日书面建议本院撤销对罪犯张伟东的缓刑。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南省孟州市司法局提出,罪犯张伟东于2015年9月1日到河南省孟州市司法局槐树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其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于2015年10月30日下午,到孟州市河阳办后龙宿村一个外号叫“八怪”的男人家里,以200元的价钱买了一包“老黄皮”(系大烟),然后在回厂里上班的路上把那包“老黄皮”吸食了,经对张伟东尿样进行检测,结果为阳性。2015年11月5日,孟州市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四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张伟东强制隔离戒毒二年。据此,张伟东在缓刑考验期间因违反法律规定,情节严重,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建议本院对罪犯张伟东撤销缓刑,收监执行原判刑罚。
经审理查明,罪犯张伟东因犯交通肇事罪被本院于2015年8月11日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宣告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时间自2015年9月1日至2017年8月31日。罪犯张伟东自2015年9月1日起由河南省孟州市司法局槐树司法所进行社区矫正监管。2015年10月30日下午,张伟东到孟州市河阳办后龙宿村一个外号叫“八怪”的男人家里,以200元的价钱买了一包“老黄皮”(系大烟),然后在回厂里上班的路上把那包“老黄皮”吸食了,经对张伟东尿样进行检测,结果为阳性。2015年11月5日,孟州市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四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张伟东强制隔离戒毒二年(自2015年11月21日起至2017年11月20日止)。2015年11月5日,张伟东被送往焦作市第一强制隔离戒毒所,同年12月11日转至焦作市太行强制隔离戒毒所强制戒毒。上述事实有孟州市司法局移送的撤销缓刑建议书、提请撤销缓刑审核表、调查笔录及孟州市公安局城伯派出所出具的孟公(城)强戒决字(2015)0051号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复印件、焦作市太行强制隔离戒毒所出具的证明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张伟东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因吸毒被公安机关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情节严重,其行为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本院(2015)鄂襄城刑初字第00123号刑事判决中对罪犯张伟东宣告缓刑二年的执行部分;
二、对罪犯张伟东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
(刑期起止详见执行通知书。)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黎 云 审 判 员  任齐耀 人民陪审员  方 伟

书记员:谭春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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