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卢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检察院
卢某
王显平(湖北春园律师事务所)

公诉机关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卢某,务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7月31日被襄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3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襄阳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王显平,湖北春园律师事务所律师。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检察院以襄城检公诉刑诉(2015)2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卢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睿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卢某及其辩护人王显平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公共交通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对其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卢某肇事后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卢某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和解协议,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其辩护人辩称被告人卢某系初犯、偶犯,过失性犯罪,并有自首情节,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的辩护观点均能成立,本院予以采信。根据被告人卢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参考社区矫正机构建议对其适用非监禁刑的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  第一款  第(二)项  、第二百七十九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卢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公共交通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对其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卢某肇事后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卢某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和解协议,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其辩护人辩称被告人卢某系初犯、偶犯,过失性犯罪,并有自首情节,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的辩护观点均能成立,本院予以采信。根据被告人卢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参考社区矫正机构建议对其适用非监禁刑的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  第一款  第(二)项  、第二百七十九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卢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审判长:黎云
审判员:任齐耀
审判员:方伟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