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吕某甲,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黑龙江省望奎县,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黑龙江省望奎县,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10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31日被取保候审。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检察院以哈香检诉二刑诉(2015)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某甲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1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2月3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同年2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小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吕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并作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甲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违章驾驶车辆,造成一人死亡的后果,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提出的适用法律意见正确,应予采纳。吕某甲自愿认罪,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吕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 姜锐夫
书记员:刘玺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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