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覃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检察院
覃某

公诉机关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覃某,个体司机。2013年8月31日因涉嫌交通肇事被襄阳市公安局襄城区分局行政拘留15日,同年9月14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襄阳市公安局襄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7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襄阳市第一看守所。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检察院以襄城检刑诉(2013)1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覃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4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苏婵婵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覃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覃某在公共交通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时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无牌证车辆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造成一人重伤的后果,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照片、现场勘查笔录及被害人陈述均证明事故发生时被告人覃某驾驶货车驶向对向客车车道,故对被告人覃某辩称车祸发生时客车驶向其所在车道之观点,本院不予采信。被告人覃某案发后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对其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同时认定其有自首情节的观点成立,本院予以采纳。综合考虑被告人覃某在事故中所负责任及事故发生后的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第(一)、(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覃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覃某的刑期自2013年8月31日起至2014年8月30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覃某在公共交通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时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无牌证车辆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造成一人重伤的后果,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照片、现场勘查笔录及被害人陈述均证明事故发生时被告人覃某驾驶货车驶向对向客车车道,故对被告人覃某辩称车祸发生时客车驶向其所在车道之观点,本院不予采信。被告人覃某案发后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对其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同时认定其有自首情节的观点成立,本院予以采纳。综合考虑被告人覃某在事故中所负责任及事故发生后的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第(一)、(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覃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覃某的刑期自2013年8月31日起至2014年8月30日止)。

审判长:黎云
审判员:李娟娟
审判员:陈蓓

书记员:任洁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