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卜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检察院
卜某

公诉机关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卜某(又名卜露),个体司机。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7月11日被襄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5日被取保候审。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检察院以襄城检公诉刑诉(2014)2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卜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睿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卜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卜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对其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卜某事发后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卜某真诚悔罪并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调解协议,赔偿了被害人近亲属全部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依法亦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卜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参考社区矫正机构建议对其适用非监禁刑的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卜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卜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对其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卜某事发后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卜某真诚悔罪并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调解协议,赔偿了被害人近亲属全部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依法亦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卜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参考社区矫正机构建议对其适用非监禁刑的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卜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审判长:黎云

书记员:方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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