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检察院
田某甲
樊其锋(湖北思扬律师事务所)
公诉机关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田某甲,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襄阳市,汉族,初中文化,司机,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1年12月17日被襄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被依法逮捕。2012年1月10日被襄阳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樊其锋,湖北思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检察院以襄城检刑诉(2013)1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某甲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苏婵婵、代理检察员杨帆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田某甲及辩护人樊其锋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甲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三人受伤,四车受损的严重后果,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田某甲在事故发生后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候,归案后又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应当认定为自首,且赔偿了死者亲属和被害人的大部分经济损失,依法可以从轻或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对被告人田某甲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同时认定被告人田某甲有自首情节之观点成立。关于被告人田某甲的辩护人辩称的田某甲有自首情节,且赔偿了死者亲属及伤者的大部分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的谅解,无前科,有悔罪表现之观点均能成立,本院予以采信。本院根据被告人田某甲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及其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田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甲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三人受伤,四车受损的严重后果,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田某甲在事故发生后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候,归案后又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应当认定为自首,且赔偿了死者亲属和被害人的大部分经济损失,依法可以从轻或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对被告人田某甲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同时认定被告人田某甲有自首情节之观点成立。关于被告人田某甲的辩护人辩称的田某甲有自首情节,且赔偿了死者亲属及伤者的大部分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的谅解,无前科,有悔罪表现之观点均能成立,本院予以采信。本院根据被告人田某甲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及其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田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审判长:刘宇
审判员:高红
审判员:陈蓓
书记员:方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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