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检察院
郭某
张建军(湖北三顾律师事务所)
公诉机关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郭某,无业。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6月4被抓获,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襄阳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张建军,湖北三顾律师事务所律师。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检察院以襄城检公诉刑诉(2014)1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9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何庭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郭某及其辩护人张建军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公共交通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并在肇事后逃逸。公诉机关对其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及认定郭某系肇事逃逸的观点成立,本院予以采信。其辩护人辩称被告人郭某系初犯、偶犯,认罪态度较好,建议从轻处罚的辩护观点成立,本院予以采信。根据被告人郭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第二条 第一款 第(一)项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郭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郭某的刑期自2014年6月4日起至2018年3月3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公共交通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并在肇事后逃逸。公诉机关对其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及认定郭某系肇事逃逸的观点成立,本院予以采信。其辩护人辩称被告人郭某系初犯、偶犯,认罪态度较好,建议从轻处罚的辩护观点成立,本院予以采信。根据被告人郭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第二条 第一款 第(一)项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郭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郭某的刑期自2014年6月4日起至2018年3月3日止)。
审判长:黎云
审判员:张德民
审判员:方伟
书记员:任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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