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风县人民检察院
许某某
王志高(湖北靖柏律师事务所)
方莎(湖北靖柏律师事务所)
公诉机关团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许某某。2015年4月13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团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2日被逮捕,同月30日被监视居住。现居住其家中。
辩护人王志高,湖北靖柏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方莎,湖北靖柏律师事务所律师。
团风县人民检察院以团检公诉刑诉(2015)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团风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易思芸,被告人许某某及其辩护人王志高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团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4月13日上午九时许,被告人许某某无证驾驶鄂JER118小轿车从团风往方高坪方向行驶,该车行至方团线SKM+730M处,与相向行驶的鄂JIK462两轮摩托车相撞,造成摩托车的驾驶人李某某和乘坐人柒某某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许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人许某某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 之规定处罚。
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辩称,1、对公诉机关指控犯交通肇事罪无异议。2、被告人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事后被告人赔偿了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13日上午九时许,被告人许某某无证驾驶鄂JER118小轿车从团风往方高坪方向行驶,该车行至方团线SKM+730M处,被告人许某某低头拔打电话时,车辆突然左拐,与相向行驶的鄂JIK462两轮摩托车相撞,造成摩托车的驾驶人李某某急性创伤失血性休克和乘坐人柒某某急性严重颅脑损伤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许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无证驾驶车辆发生致二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刑事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1、被告人许某某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2、被告人许某某赔偿了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法庭审理认为:被告人许某某在事故发生后,及时拔打“120”抢救电话,与巡逻至事故现场的交警参与救助,并主动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的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交通肇事后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并向公安机关报告的,系自首,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许某某赔偿了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庭依法予以采信。团风县社区矫正工作管理局出具的审前社会调查报告,建议对被告人许某某判处非监禁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且对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并已落实帮教措施,故对其可适用缓刑。本院为了打击刑事犯罪,维护公共交通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许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限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无证驾驶车辆发生致二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刑事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1、被告人许某某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2、被告人许某某赔偿了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法庭审理认为:被告人许某某在事故发生后,及时拔打“120”抢救电话,与巡逻至事故现场的交警参与救助,并主动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的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交通肇事后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并向公安机关报告的,系自首,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许某某赔偿了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庭依法予以采信。团风县社区矫正工作管理局出具的审前社会调查报告,建议对被告人许某某判处非监禁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且对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并已落实帮教措施,故对其可适用缓刑。本院为了打击刑事犯罪,维护公共交通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许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限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审判长:万国正
审判员:程晓华
审判员:雷娜
书记员:汪甜第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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