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湖北省云梦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熊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驾驶员,住湖北省安陆市。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10月17日被云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云梦县第一看守所。
湖北省云梦县人民检察院以鄂云检刑诉(201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熊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1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云梦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克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熊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7年9月8日13时25分左右,被告人熊某驾驶鄂A×××××号重型仓栅式货车沿老316国道自北向南行驶至云梦县境内1197KM+200M处时,撞上刚下校车横过公路的陈某某(女,10岁),造成陈某某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熊某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
经孝感明镜法医司法鉴定所法医鉴定,陈欣雨符合交通事故碾压胸腹部内脏破裂,引起急性创伤性失血性休克死亡。
经云梦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熊某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
案发后,云梦县宏哲学校与被告人熊某共同赔偿被害人损失53万元,取得了被害人家属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熊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到案经过及接处警记录、云梦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调解协议书、谅解书、户籍信息、证人施某、王某、陈某的证言、孝感明镜法医司法鉴定所法医学尸表检验意见书、武汉福田爱民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和交通事故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云梦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熊某在案发后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且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熊某在事故发生后能够积极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对方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熊某所在社区矫正机构出具了社会调查报告,建议本院对被告人熊某不适用社区矫正,对该建议本院审查后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熊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前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0月17日起至2018年8月16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陈晓红
人民陪审员 肖水权
人民陪审员 储佳
书记员: 张小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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