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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金某,曾用名何勇,男,汉族,湖北省汉川市人。因本案于2016年10月10日被行政拘留,10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3日被逮捕,2017年1月24日被取保候审。现羁押于汉川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程思培,湖北谛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检察院以川检公诉刑诉(2017)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金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1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汉川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从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金某及其辩护人程思培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6年10月1日19时许,被告人金某驾驶鄂K×××××小型普通客车,由汉川市南河乡老新村开往马口镇,途经105省道马口镇星光加油站前路段时,将路上行人张某1撞伤后驾车逃逸。经汉川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金某承担此事故全部责任。经湖北三真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某1伤情为重伤二级。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被告人金某与被害人张某1达成赔偿协议,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并出具了谅解书(本院已作出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
上述事实,被告人金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张某1的情况说明,证人谢某1、张某2、谢某2的证言,现场勘验笔录,交通事故照片,湖北三真司法鉴定中心(三真司鉴中心[2016]临鉴字第FL0296号)司法鉴定意见书,汉川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川公交认字(2016)第357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调查报告书、被害人户籍登记证明、被告人金某身份信息及机动车驾驶证信息、到案经过及供述、调解协议书、谅解书、汉川市司法局调查评估意见书等证据证实,并经当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交通肇事并逃逸,致一人受重伤,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金某肇事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且在庭审时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在审理期间,被告人金某与被害人张某1达成赔偿协议,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可以从宽处罚。根据被告人金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七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金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审 判 长  孙燕刚 代理审判员  王 琴 人民陪审员  张茂利

书记员:汤先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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