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涉县人民检察院
黄某某
公诉机关河北省涉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某某,群众。2012年3月21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涉县人民检察院以冀涉检刑诉(2012)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2年4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5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樊彦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驾驶车辆致一人死亡,经涉县交警大队认定,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案发后,被告人黄某某积极与被害人协商并得到了被害人谅解,庭审时,被告人黄某某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并有悔罪表现,量刑时综合予以考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黄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驾驶车辆致一人死亡,经涉县交警大队认定,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案发后,被告人黄某某积极与被害人协商并得到了被害人谅解,庭审时,被告人黄某某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并有悔罪表现,量刑时综合予以考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黄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审判长:王晓玲
审判员:刘宝钢
审判员:董吉顺
书记员:杨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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