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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妨害作证罪张某犯伪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李某某
王文嘉(河北时代经典律师事务所)
辛丹(河北时代经典律师事务所)
张某

公诉机关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曾用名李秀峰,系石家庄市新华区紫钻汽车租赁公司法定代表人。2015年3月6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刑事拘留,当月20日经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石家庄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石家庄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王文嘉、辛丹,河北时代经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某,系石家庄市新华区紫钻汽车租赁公司员工。2015年2月3日因涉嫌犯伪证罪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取保候审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以石西检公刑诉(2015)3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妨害作证罪,指控被告人张某犯伪证罪,于2015年8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牛晓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张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酒后驾车,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李某某驾车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李某某为了隐瞒事实指使被告人张某在公安机关编造谎话为其作不在肇事现场的假证明,其行为已经构成妨害作证罪;被告人张某明知被告人李某某交通肇事致人死亡而故意在公安机关询问时帮其隐瞒,其行为已经构成伪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辩护人辩称被告人李某某不属于“因逃逸致人死亡”情形的意见,经查事故发生后,刚某某及潘晓东分别拨打110及120,被害人李某丙得到及时某,后因抢救无效死亡,故辩护人该意见属实。
辩护人辩称李某某驾驶的机动车并未直接碰撞李某丙的身体,李某某行为导致被害人死亡的证据并不充分及李某丙手推餐车在机动车快速车道上行走,过错明显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供述及被害人刚某某的陈述、证人证言可以证实本案事故发生的原因系由于李某某驾驶机动车撞到李某丙手推的餐车,致使李某丙被撞到刚某某驾驶的冀A×××××大众牌小轿车的左前部,餐车被撞在刚某某驾驶的小轿车左侧。经石家庄市公安交通管理局桥西交警大队作出交通事故认定,李某某对该起事故负全部责任,刚某某、李某丙无责任。事故发生后,李某丙经住院抢救无效死亡。根据以上事实,本案证据足以证实被告人李某某交通肇事行为与被害人李某丙的死亡之间有直接因果关系,对辩护人的上述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被告人李某某、张某当庭自愿认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
本院根据被告人犯罪手段、后果、当庭认罪等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三百零七条  第一款  、第三百零五条  、第四十五条  、第四十七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六十九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妨害作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开始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6日起,至2020年9月5日止)
二、被告人张某犯伪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开始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酒后驾车,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李某某驾车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李某某为了隐瞒事实指使被告人张某在公安机关编造谎话为其作不在肇事现场的假证明,其行为已经构成妨害作证罪;被告人张某明知被告人李某某交通肇事致人死亡而故意在公安机关询问时帮其隐瞒,其行为已经构成伪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辩护人辩称被告人李某某不属于“因逃逸致人死亡”情形的意见,经查事故发生后,刚某某及潘晓东分别拨打110及120,被害人李某丙得到及时某,后因抢救无效死亡,故辩护人该意见属实。
辩护人辩称李某某驾驶的机动车并未直接碰撞李某丙的身体,李某某行为导致被害人死亡的证据并不充分及李某丙手推餐车在机动车快速车道上行走,过错明显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供述及被害人刚某某的陈述、证人证言可以证实本案事故发生的原因系由于李某某驾驶机动车撞到李某丙手推的餐车,致使李某丙被撞到刚某某驾驶的冀A×××××大众牌小轿车的左前部,餐车被撞在刚某某驾驶的小轿车左侧。经石家庄市公安交通管理局桥西交警大队作出交通事故认定,李某某对该起事故负全部责任,刚某某、李某丙无责任。事故发生后,李某丙经住院抢救无效死亡。根据以上事实,本案证据足以证实被告人李某某交通肇事行为与被害人李某丙的死亡之间有直接因果关系,对辩护人的上述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被告人李某某、张某当庭自愿认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
本院根据被告人犯罪手段、后果、当庭认罪等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三百零七条  第一款  、第三百零五条  、第四十五条  、第四十七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六十九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妨害作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开始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6日起,至2020年9月5日止)
二、被告人张某犯伪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开始计算)

审判长:赵静
审判员:赵子联
审判员:胡志华

书记员:宋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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