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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深泽县人民检察院交通肇事罪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深泽县人民检察院
刘某
范琳琳(河北硕彦律师事务所)

公诉机关河北省深泽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下岗工人。2014年9月13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深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7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深泽县看守所。
辩护人范琳琳,河北硕彦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北省深泽县人民检察院以冀深检公刑诉(2014)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2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深泽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张勇战、张敬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及其辩护人范琳琳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依法从轻处罚。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被告人刘某属于过失犯罪、自首、被害人有过错、认罪态度较好、系初犯、偶犯,请求对被告人刘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综合本案证据,对其辩护意见部分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13日起至2015年9月12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依法从轻处罚。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被告人刘某属于过失犯罪、自首、被害人有过错、认罪态度较好、系初犯、偶犯,请求对被告人刘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综合本案证据,对其辩护意见部分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13日起至2015年9月12日止)。

审判长:刘彦兵
审判员:张建英

书记员:张鹏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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