栾城县人民检察院
陈某某
公诉机关栾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县,住石家庄市栾城县。2014年12月26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栾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被栾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栾城县人民检察院以(2015)栾检公诉刑诉字第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3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5年3月24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栾城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冯月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无号牌拼装机动车上路行驶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人案发后主动投案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家属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酌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情节、性质及危害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无号牌拼装机动车上路行驶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人案发后主动投案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家属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酌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情节、性质及危害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审判长:刘书汉
书记员:聂文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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