井陉县人民检察院
牛某
许林涛(河北威仑律师事务所)
公诉机关井陉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牛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5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1日被逮捕。现在井陉矿区看守所羁押。
辩护人许林涛,河北威仑律师事务所律师。
井陉县人民检察院以井检公诉刑诉(2015)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牛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7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井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金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牛某及其辩护人许林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井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4月23日21时45分许,被告人牛某驾驶冀A×××××冀A×××××挂“解放”牌重型半挂车,沿202省道由东向西行至59KM+200M路口时,与前方由北向南横过公路,行至公路北侧停留让车的行人张映根相撞,造成该车损坏、张映根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在此事故中,牛某夜间驾驶制动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且超过行驶证核载质量的机动车上路,通过路口观察不够,未让行人先行,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牛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当庭表示自愿认罪。
本院认为,被告人牛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夜间驾驶制动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且超过行驶证核载质量的机动车上路,通过路口观察不够,未让行人先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井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牛某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系自首,可从轻处罚;该自愿认罪,态度较好,无前科、系初犯,本院在量刑时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未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量刑时予以考虑。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牛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11日起至2016年4月10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牛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夜间驾驶制动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且超过行驶证核载质量的机动车上路,通过路口观察不够,未让行人先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井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牛某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系自首,可从轻处罚;该自愿认罪,态度较好,无前科、系初犯,本院在量刑时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未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量刑时予以考虑。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牛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11日起至2016年4月10日止)。
审判长:康娟
书记员:宋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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