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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甲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大悟县人民检察院
王某甲

公诉机关大悟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甲。因涉嫌交通肇事于2014年7月15日大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1日被大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大悟县人民检察院以悟检刑诉(2014)1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甲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9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决定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0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大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魏红玲、朱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忽视道路交通安全,夜间驾驶车辆在城区未降低行驶速度,且对行人动态疏于观察,未能采取有效措施避让,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大悟县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王某甲的指控成立。被告人王某甲具有以下量刑情节:坦白,积极赔偿并取得谅解等,依法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对其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为了维护交通秩序,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王某甲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于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忽视道路交通安全,夜间驾驶车辆在城区未降低行驶速度,且对行人动态疏于观察,未能采取有效措施避让,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大悟县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王某甲的指控成立。被告人王某甲具有以下量刑情节:坦白,积极赔偿并取得谅解等,依法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对其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为了维护交通秩序,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王某甲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于社会的公民。

审判长:潘玲
审判员:付北成
审判员:刘建桥

书记员:李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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