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孝感市金誉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孝感市朗夫机电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刘某某等执行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申请执行人孝感市金誉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凤桥,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孝感市朗夫机电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某,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孝感市人,住孝感市孝南区。被执行人苏迎晨,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北京市朝阳区。被执行人吴斌,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孝感市开发区。被执行人高淑霞,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孝南民初字第02258号民事判决书,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孝感市金誉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吴斌、高淑霞应承担的债务达成和解协议并正在履行,申请执行人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吴斌、高淑霞所有的位于孝感市北京路东苑小区D2栋3单元101室的查封。二、终结(2015)鄂孝南民初字第0225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 智
审判员 孙建新
审判员 熊远福

书记员:程国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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