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孝感市金誉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凤桥,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孝感市朗夫机电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某,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孝感市人,住孝感市孝南区。被执行人苏迎晨,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北京市朝阳区。被执行人吴斌,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孝感市开发区。被执行人高淑霞,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孝南民初字第02258号民事判决书,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孝感市金誉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吴斌、高淑霞应承担的债务达成和解协议并正在履行,申请执行人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吴斌、高淑霞所有的位于孝感市北京路东苑小区D2栋3单元101室的查封。二、终结(2015)鄂孝南民初字第0225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 智
审判员 孙建新
审判员 熊远福
书记员:程国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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