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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检察院交通肇事罪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检察院
钟应波
朱仪(湖北松之盛律师事务所)

公诉机关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钟应波
辩护人朱仪,湖北松之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检察院以孝南检刑诉(2012)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钟应波犯交通肇事罪,于2012年4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4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梁玉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钟应波及其辩护人朱仪等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应波驾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导致发生交通事故,致一死一伤,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钟应波在事故发生后及时打电话报警,并如实供认犯罪事实,其家属尽力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对其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钟应波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2月16日起至2012年8月15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应波驾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导致发生交通事故,致一死一伤,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钟应波在事故发生后及时打电话报警,并如实供认犯罪事实,其家属尽力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对其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钟应波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2月16日起至2012年8月15日止)。

审判长:汤小望
审判员:杨幼华
审判员:刘志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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