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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交通肇事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某,男。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11月17日被天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8日被天门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1月30日经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天门市人民检察院以鄂天检公诉刑诉(2015)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1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门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印冬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无证驾驶机动车辆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明知他人报警而没有逃离现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能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  周治华

书记员:敖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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