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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检察院
谢某

公诉机关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谢某,农民。
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11月8日被天门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6月23日经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天门市人民检察院以天检公诉刑诉(2015)183号
起诉书
指控被告人谢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天门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维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谢某到庭参加了诉讼。
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驾驶机动车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谢某在事故发生后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候公安机关的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视为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谢某能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近亲属谅解,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
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谢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
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
提出上诉。

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驾驶机动车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谢某在事故发生后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候公安机关的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视为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谢某能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近亲属谅解,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

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谢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审判长:高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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