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湖北省沙洋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高会来,男,1990年4月14日出生于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汉族,初中文化,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2月14日被沙洋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4日被变更为取保候审。
沙洋县人民检察院以沙检公诉刑诉(2017)1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会来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沙洋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晓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会来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会来驾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一级,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高会来拨打了报警电话,到交警中队后如实交代了肇事经过,是自首,可对其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得到谅解,可以酌情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高会来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危险,且有石家庄市藁城区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具的社会调查报告,同意对被告人高会来实施社区矫正并建议对其适用非监禁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高会来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王云峰
书记员:黄长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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