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湖北省沙洋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苏东旺,男,1979年4月20日出生于河南省武陟县,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河南省武陟县。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3月6日被沙洋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2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湖北省沙洋县人民检察院以沙检公诉刑诉﹝2017﹞1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苏东旺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8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9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沙洋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宋丽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苏东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东旺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苏东旺报警在现场等待交警处理,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与被害人亲属达成补偿协议并获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苏东旺认罪悔罪,对其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危险,并有河南省武陟县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具的调查评估意见书,认为苏东旺适宜社区矫正。本案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苏东旺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曹四宠 人民陪审员 周森林 人民陪审员 郭家富
书记员:李忠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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