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湖北省沙洋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周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湖北省沙洋县,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住湖北省沙洋县。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7月4日被沙洋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沙洋县人民检察院以沙检公诉刑诉(2017)1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8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沙洋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郭盼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周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对其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得到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以酌情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危险,且有沙洋县社区矫正工作管理局出具的社会调查报告,同意对被告人周某某实施社区矫正并建议对其适用非监禁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周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二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王云峰
书记员:李忠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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