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湖北省沙洋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涂保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湖北省荆门市,汉族,中专文化,务工,住湖北省沙洋县(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沙洋县)。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12月1日被沙洋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3日被沙洋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沙洋县人民检察院以沙检公诉刑诉(2017)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涂保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3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沙洋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某、代理检察员郭盼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涂保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6年11月26日晚,被告人涂保某驾驶豪爵牌鄂H×××××号二轮摩托车沿219省道从沙某城区向范家台监狱家属区行驶。18时20分许,当涂保某驾驶该摩托车行至219省道45km+800m(沙某县党校门前路段)处时,撞上横过道路的行人杜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造成杜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殁年76岁)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涂保建将摩托车移到对面马路旁,并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
2016年12月8日,沙洋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为涂保某驾驶摩托车未在最右侧车道行驶且在事故发生后未保护现场是事故发生的全部原因,故认定在此事故中,涂保某承担全部责任。
2016年12月12日,被告人涂保某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被害人家属出具了谅解书。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案件揭发及办理经过、证人杨永红的证言、沙洋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沙洋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报告、沙洋县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赔偿协议及谅解书、被告人户籍证明、沙洋监狱管理局综治委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具的调查评估意见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涂保某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涂保某拨打了报警电话,在现场等候交警到来,到交警大队后如实交代了肇事经过,是自首,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能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得到谅解,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涂保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危险,且有沙洋监狱管理局综治委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具的调查评估意见,同意对被告人涂保某实施社区矫正并建议对其适用非监禁刑。本案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涂保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王云峰 代理审判员 周 荣 人民陪审员 周森林
书记员:黄长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