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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河北省深泽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徐某,农民,中共党员。2015年12月1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深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12月11日被取保候审。

河北省深泽县人民检察院以冀深检公刑诉(2016)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5月17日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泽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张敬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5年12月1日7时许,被告人徐某驾驶冀A×××××号小型客车,沿孝敬村东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深泽县孝敬村东“10KV557铁杆线T6F1+1分支01号”电杆处,与前方驾驶电动自行车摔倒在地爬起时的被害人张某相撞,造成两车受损、张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经深泽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某无责任。
2015年12月1日,被告人徐某到深泽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投案。
2015年12月9日,被告人徐某赔偿了被害人张某家属各项损失共计25万元,被害人家属对被告人徐某予以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徐某供述;受案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现场车体痕迹检验记录;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协议书及谅解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依法从轻处罚。其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缓刑的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审 判 长  刘彦兵 审 判 员  康晓燕 人民陪审员  王锏驾

书记员:张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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