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闫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河北省深泽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闫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河北省无极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无极县。2015年12月29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刑事拘留,2016年1月5日被取保候审。

河北省深泽县人民检察院以冀深检公刑诉(2016)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闫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12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泽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张勇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闫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5年12月27日8时10分许,被告人闫某驾驶AS5192号三轮农用运输车沿新北环由西向东行驶,至深泽县定深线与新北环交叉口处,与沿定深线由北向南骑电动自行车行驶的刘英敏相撞,造成两车受损、刘英敏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经深泽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闫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刘英敏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
2015年12月27日,被告人闫某到公安机关投案。
2016年1月3日,被告人闫某赔偿被害人家属各项损失95000元,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自愿认罪,并有下列证据加以证实:书证;现场勘验笔录;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交通事故认定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信等证据。以上证据,经当庭示证、控辩双方质证,充分确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闫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闫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自首,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闫某自愿认罪,且已赔偿被害人家属,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为严厉打击犯罪,严格落实“罪责刑相适应”的刑法基本原则,贯彻“宽严相济”的刑罚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闫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缓刑的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审判员  康晓燕

书记员:张丛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