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深泽县人民检察院
马某
公诉机关河北省深泽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马某,务农。2014年4月5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深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8日被取保候审。
河北省深泽县人民检察院以冀深检公刑诉(2014)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6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7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泽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永计、代检察员张敬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后逃逸,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马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依法从轻处罚。其主动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经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马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缓刑的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后逃逸,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马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依法从轻处罚。其主动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经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马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缓刑的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审判长:刘彦兵
审判员:陈丽
审判员:张建英
书记员:张鹏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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