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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深泽县人民检察院
陈某

公诉机关河北省深泽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农民。
2014年1月21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深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7日被取保候审。
河北省深泽县人民检察院以冀深检公刑诉(2014)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6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6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河北省深泽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永计、代检察员张敬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了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法规,肇事致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
故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鉴于被告人陈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依法从轻处罚。
其当庭自愿认罪,已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得到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
为了打击刑事犯罪,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维护正常的交通管理秩序,经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第三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的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法规,肇事致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
故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鉴于被告人陈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依法从轻处罚。
其当庭自愿认罪,已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得到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

为了打击刑事犯罪,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维护正常的交通管理秩序,经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第三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的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审判长:陈丽

书记员:张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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