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甄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深泽县人民检察院
甄某某

公诉机关河北省深泽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甄某某,务农。
2014年4月1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深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5日被执行逮捕,同年5月9日被取保候审。
河北省深泽县人民检察院以冀深检公刑诉(2014)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甄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5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6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深泽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永计、代检察员张敬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甄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甄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后逃逸,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
被告人甄某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依法从轻处罚。
其主动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得到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认罪态度较好,可依法从轻处罚。
经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甄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缓刑的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甄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后逃逸,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
被告人甄某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依法从轻处罚。
其主动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得到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认罪态度较好,可依法从轻处罚。

经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甄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缓刑的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审判长:刘彦兵

书记员:张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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