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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河北省深泽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宋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河北省深泽县,,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深泽县。2016年11月8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取保候审,2017年3月28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深泽县看守所。

河北省深泽县人民检察院以冀深检公刑诉(2017)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宋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3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5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北省深泽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张敬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宋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6年7月22日20时15分许,被告人宋某饮酒后驾驶冀A×××××号小型轿车,沿深泽县西环路由北向南行驶,当行驶至深泽县西环路11015灯杆处会车时驶入逆行,与李某醉酒后驾驶的冀A×××××号小型越野客车相撞,该事故造成两车受损,宋某及乘车人张某1、李某及乘车人郭某受伤住院,冀A×××××小型轿车乘车人宋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深泽县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宋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李某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乘车人宋某、张某1、郭某无责任。
被害人李某、张某1及宋某的家属、车主张某2对被告人宋某表示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李某、张某1、郭某陈述;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事故现场图;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谅解书;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酒后驾驶机动车致人死亡,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宋某自愿认罪,并取得部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宋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28日起至2018年8月27日止。)

审 判 长  张运启 审 判 员  康晓燕 人民陪审员  王 腾

书记员:张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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