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邸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深泽县人民检察院
邸某

公诉机关河北省深泽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邸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河北省深泽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深泽县。
2016年12月5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5日被执行逮捕。
河北省深泽县人民检察院以冀深检公刑诉(201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邸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2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2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深泽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张勇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邸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邸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
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
被告人邸某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依法从轻处罚。
被告人邸某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
为严厉打击犯罪,严格落实”罪责刑相适应”的刑法基本原则,贯彻”宽严相济”的刑罚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六十一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邸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缓刑的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邸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
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
被告人邸某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依法从轻处罚。
被告人邸某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

为严厉打击犯罪,严格落实”罪责刑相适应”的刑法基本原则,贯彻”宽严相济”的刑罚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六十一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邸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缓刑的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审判长:康晓燕

书记员:张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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