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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河北省深泽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吕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河北省深泽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深泽县。2017年5月4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深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5月18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深泽县看守所。

河北省深泽县人民检察院以冀深检公刑诉【2017】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7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8月17日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深泽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张敬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吕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6年4月26日14时40分许,被告人吕某无证驾驶冀A×××××号轿车沿安新线由北向南行驶至安新线与深泽湖路口处时,与被害人许某1驾驶的由北向南行驶的燃油助力车左转弯时相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被害人许某1受伤住院的交通事故。经深泽县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许某1的伤属重伤二级。经深泽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吕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许某1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
上述事实,被告人吕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许某2、刘某、孙某、王某的证言;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事故现场照片;车体痕迹检验记录;车辆信息证明;驾驶证明;情况说明;交通事故认定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及其他证据材料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而驾驶机动车,致一人重伤,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吕某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吕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4日起至2018年8月3日止。)

审 判 长  张运启 审 判 员  康晓燕 人民陪审员  周 建

书记员:张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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